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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考试

吉林省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时间:2013-01-09 17:53:53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教育招生办   阅读:2105   评论:0
内容摘要:吉林省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为保证北京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北京理工大学举办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远程(网络)教育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以及由北京理工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75分(含75分)以上;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四)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北京市成人本科英语统一测试)。
第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完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全部及格;
(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三)已获得毕业证书。
第五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院、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并出具被推荐者的合格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并交继续教育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于2003年1月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级新生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继续教育部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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